生活在吉安,爱上麦地网!
  • 0

别再干!吉安3名男子非法捕捞被抓

知吉安 发表于 前天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西
1701 0
禁止任何
非法捕捞、非法垂钓等活动

可是偏偏有人不信邪
对“禁渔令”规定置若罔闻
使用电鱼器进行非法捕捞
最终将自己也“捕”进去了

image.png

1月1日
吉安市井冈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在合成作战室的大力支持下
查获一起非法捕捞案件

image.png

案件回顾
2024年12月31日凌晨4时许
森林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
汪某、牛某、吴某三人
存在非法捕捞行为
接报后
森林分局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行动

image.png

在汪某停放在辖区某路口的面包车内
查获各种鱼类2桶(共计80余斤)
并在牛某家中查获
电鱼工具2副、电瓶2个

image.png

经犯罪嫌疑人交代
从2024年5月开始
三人在永新县、吉安县、遂川县等地
用电鱼工具电鱼的禁用方式
非法捕捞水产品

并将渔获物运回井冈山市进行售卖
由汪某进行收款(微信收款)
经核实
2024年10月至12月
汪某售卖鱼货获利已达6万余元
审讯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牛某、吴某、汪某三人
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Q:为进一步提升群众对非法电鱼、炸鱼、毒鱼行为严重危害的认识,现将非法捕捞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一下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综合井冈山公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全部回复(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举报中心|联系我们|广告服务|法律声明|隐私政策|小黑屋|手机版|下载麦地网到手机|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01-2025, Tencent Cloud.    Powered by Discuz! X3.5    赣ICP备07002050号-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2377  举报邮箱:admin@maidi.me  市长热线:12345

GMT+8, 2025-1-8 07:28 , Processed in 0.073410 second(s), 12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