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及相关区域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预防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消防事故,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常态长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吉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吉州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中心城区:东至赣江、白鹭洲,南至禾河,西至站前大道、黄洋界大道,北至翠屏路;
樟山镇镇区:东至塘下路,南至林荫路,西至揽胜路、樟山中学西侧围墙,北至金江路;
兴桥镇镇区:东至S442省道,南至科创大道,西至741县道,北至吉福公路;
长塘镇镇区:东至长塘环路,南至吉安市外环高速,西至吉安北大道,北至S442省道;
曲濑镇镇区:东至振兴路,南至聚贤路、万硕路,西至爱民路、彩云西路,北至S442省道;
禾埠街道全域范围。
二、下列地点,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机关办公场所;
2.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
3.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4.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
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文物保护单位。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方可进行燃放。
四、全区群众要以主人翁的姿态,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宜居环境和良好形象。全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和服务,在管辖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六、吉州区提供宾馆、酒店、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其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侮辱、殴打、报复劝阻人或者举报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举报电话:110。
附件:1.吉州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图
2.禁燃禁放倡议书
吉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