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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帮人“取钱”,曾某、罗某、钟某被警方刑拘!

章鱼爱上烟 发表于 昨天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西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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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
接收涉诈资金并帮助取现
就能轻轻松松躺着“赚钱”?
注意!哪有这等“好事”
万不要相信
否则你将沦为电信网络
诈骗违法犯罪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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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
青原分局新圩派出所
根据“断卡”线索深挖严查
依法传唤涉嫌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的
曾某、罗某、钟某到派出所
接受调查

经查
犯罪嫌疑人罗某
此前在网络上认识一名网友
对方称有赚钱的门路
只需提供银行卡用来接收钱款
再将收到的钱取现
即可获得报酬

罗某得知
这个轻松赚钱的方法后
一口应下
拉上朋友曾某、钟某
一同将曾某的银行卡
提供给对方进行操作
收到转账后
三人按照对方的要求
前往银行ATM机
将钱款取现转交给对方
共获得数千元的“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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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犯罪嫌疑人
曾某、罗某、钟某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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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大市民要保护好个人信息,千万不要贪图小利将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等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账户出租、出借或出售给他人使用,否则将涉嫌违法犯罪,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发现涉及“两卡”违法犯罪行为,请向公安机关举报。



供稿:青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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