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公司销售负责人,不想着如何提高业绩,为公司创收,反倒私下转移公司货款,非法侵占公司资产500余万元。近日,新干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邹某依法被提起公诉。
案件详情
▼ 2020年3月,被告人邹某在某公司担任出纳及销售负责人职务,基于亲属关系的信任,该公司老板准许其代为收取客户货款。同年年底,邹某与公司新进女职员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后该女员工编造各种理由向邹某要钱。
邹某遂动起了公司货款的主意,通过向公司隐瞒客户结清货款的事实,每次隐瞒数额2-5万元不等,在近四年的时间内操作上百次,将收取的506万余元货款先后多次转至该女员工账户并肆意挥霍。另查明邹某还将92万元货款用于小孩读书、装修房屋等家庭日常开支。
2024年10月5日,新干县公安局以邹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向新干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
▼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邹某先后多次转移公司货款,并隐瞒收取客户货款的事实;直至2024年5月被公司老板发现,这期间无任何还款行为;挪用数额之大明显超出其偿还能力;其将货款转至其情人肆意挥霍的行为,系在处分资金而非占用。
上述种种现象表明邹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货款的主观故意,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2024年11月5日新干县人民检察院以邹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1月15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以邹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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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将工作的权限当作犯罪的便利,毕竟“拿”了不该拿的总要还回来,不但还财物,还会有自由、名誉……同时企业也要加强管理,唯有制度健全、落实到位、管理科学,才能有效预防“家贼”现象产生。
来源:综合吉安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