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城区开展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保障广大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开展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城区犬只饲养人要立即将犬只圈(拴)养,严防犬只伤人扰民。 二、2024年12月10日起,凡在公共区域发现的无人管理、无绳牵引的犬只,均视为流浪犬,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捕捉处理,造成一切后果由犬只饲养人自负。 三、凡因管理不善导致犬只伤人的,犬只饲养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携犬外出时,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犬只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不得破坏环境卫生。 五、广大居民要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对阻碍、干扰流浪犬整治工作的,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特此通告。
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07968217110 吉州区城市管理局0796-8230559
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 吉州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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