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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吉安这里一足浴店暗藏卖淫嫖娼,多人被抓

大庐陵 发表于 2024-10-29 21: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西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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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正规”的足浴店
实际上暗藏玄机
背后还有“特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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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吉安市泰和县
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
辖区内一足浴店存在
暗中从事涉黄违法活动的嫌疑

获悉该线索后
办案民警立即开展缜密侦查
迅速摸清了
隐藏于该足浴店的涉黄情况
迅速组织警力果断出击
现场抓获违法嫌疑人付某、朱某
以及“女技师”肖某、曾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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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
为躲避公安机关查处
狡猾的肖某英
打着“按摩泡脚”的幌子
容留她人卖淫
同时把足浴店作为卖淫双方
谈“生意”的场地
赚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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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肖某英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
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违法嫌疑人肖某等4人
因涉嫌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
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违法嫌疑人胡某(房东)
因涉嫌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罪
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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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此次行动
泰和县公安局严厉打击了
辖区涉黄违法犯罪行为
有效地铲除了社会不良风气
有力地保障了
辖区社会面的治安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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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案 释 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黄违法犯罪行为
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家庭和睦
大家在生活中要做一名合法公民
切莫存在侥幸心理,知法犯法
......
最后,也为吉安公安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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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泰和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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