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后
如果车主购买了商业险
根据商业险约定条款
因为交通肇事逃逸
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的情形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4日,曾某驾驶多用途货车行驶至遂川县泉江镇某路段时,与同向的刘某驾驶的临停电动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车辆受损,发生事故后,曾某弃车逃逸。
根据遂川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曾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刘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经查,被告曾某驾驶的涉案车辆在人寿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认为,虽然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以曾某的肇事逃逸行为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其尽到了提示义务为由拒绝赔付商业险。被告曾某认为其只是逃离现场并非逃逸,且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1.当事人曾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注意观察道路上的情况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曾某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曾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虽然遂川县交警大队对被告曾某的行为表述为“逃离”,该词语只是对被告曾某行为的客观表述,应当以划分责任的法律依据作为定性关键,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可知,被告曾某在该起事故中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无疑。
结合《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第二十二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该说明书中被告人寿财险对该项免责条款采用加黑字体,并用加黑字体在落款处载明“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被告曾某在投保人盖章处签字确认,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理解上述文字的内容,表明人寿财险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人寿财险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免责。
被告曾某抗辩因为害怕才逃离事故现场并非逃逸,人寿财险也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被告人寿财险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理赔等理由,法院认为该理由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而且肇事后逃逸系法律所禁止,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因此对该抗辩,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人寿财险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获法院支持,其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余元。
【法官提示】
交通肇事逃逸后,如果车主购买了商业险,根据商业险约定条款,因为交通肇事逃逸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的情形,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提示各位驾驶员,如发生交通事故,请勿因为害怕或者逃避责任而逃离事故现场,应主动报警,留在原地,等待警方处理。
来源:综合遂川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