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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同一个店铺,韩某偷了40余次……

知吉安 发表于 2024-7-27 20:4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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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见店铺看管不严
有人心生了“贪小便宜”的念头
正当窃喜以后可以靠这“手艺”
省下一大笔钱时警察找上了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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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
万安县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
成功抓获一名
2个月盗窃40余次的犯罪嫌疑人

并为群众积极挽损赢得了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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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7月20日
万安县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
接到辖区某店铺老板报案称
店铺内的槟榔、饮料数目异常
疑似被盗,价值500余元
接到报警后
民警迅速赶赴现场
通过调取监控、走访摸排
发现一名形迹可疑的男子
经分析研判
民警快速锁定韩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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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画面拍下男子盗窃全过程

经查
2024年5月至7月初
犯罪嫌疑人韩某
四十余次来到该店铺实施盗窃
每次都是趁店主不注意
偷偷从槟榔货架或收银台上
偷取两包不等藏在口袋里
另外再拿一包槟榔去付钱
成功贪得“付一得三”的小便宜
在此期间
韩某曾趁店内购物人员多
店主收银忙碌期间
偷偷溜到该商铺隔壁
放置货品的仓库
分三次盗窃了
一箱矿泉水和二箱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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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指认盗窃现场

在充分掌握证据后
民警晓之以情、动之以理
从心理攻势到以案说法
对韩某展开归劝
最终,在民警不懈努力地劝说下
韩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前来
认罪认罚
对其盗窃该店铺的行为
供认不讳
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书

目前
韩某因涉嫌盗窃
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以案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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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来源:吉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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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丢人现眼
2024-7-27 21:19:46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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