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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大小事] 不知悔改!吉安一男子缓刑期间屡次殴打他人,结果...

 
连麦知身边事 发表于 2024-6-6 16: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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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知错不改苦海无边。近日,吉安市峡江县一男子在缓刑期间多次以身试法,先后两次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被撤销缓刑收监入狱,最终喝下自酿的苦酒。

刘某因夫妻感情不合离婚
多次随意殴打其前妻
损毁前妻电动自行车等财物
于2023年1月17日
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以寻衅滋事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二年

后在吉安市峡江县桐林乡司法所
执行社区矫正

然而
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先后两次无事生非
随意殴打他人

均被峡江县公安局
给予治安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

鉴于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间
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情节严重
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书面建议
峡江县人民法院
撤销对刘某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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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日
峡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
依法作出裁定
撤销对刘某的缓刑
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并交峡江县公安局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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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刘某被依法关押至峡江县看守所

缓刑≠无刑

很多人对于缓刑存在误解。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虽然缓刑中有“刑”字,但是缓刑并不是独立的刑罚,而是一种刑罚执行的方式。缓刑并不等于无刑。缓刑虽是没有“围墙”的刑罚,但它却有“红线”的约束,宣告缓刑并不是放任,更不是“无罪释放”,它是有考验期限的,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法院是可以撤销缓刑,重新执行实刑的。

刘某本来已经获得了缓刑,但他却没有把握住机会痛改前非,反而再次作出违法行为,最终被撤销缓刑。

什么是缓刑?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

什么情况下判缓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在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哪些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定期向考察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在特定的区域、场所,接触或会见特定的人。

(四)离开居住的城市或迁居时,应当报告考察机关并经过批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来源:综合峡江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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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改不了吃屎这种人
2024-6-6 19:04:02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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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不不不不 发表于 2024-06-06 19:04
狗改不了吃屎这种人

改了更加可怕,是狼
2024-6-6 20:07:35 来自手机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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