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
记者从吉安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
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吉安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试行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可以有效分散企业的工伤事故风险,提升职工工伤保障待遇,构建多层次的工伤保障体系,为全市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提供双重保障,为我市难以参加工伤保险的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解决后顾之忧。
保障人群显著扩大。在全国率先突破性的将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没有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不清晰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补充工伤保障范畴。
减负力度显著增强。企业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按规定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待遇部分,承办机构可替代支出比例高达70%以上,可有效转嫁企业风险。同时,其参加商业保险的成本也会大幅降低,实实在在助力企业减负,优化营商环境。
保障能力显著提升。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待遇保障替代率可由50%增加到80%左右。对于工伤职工医疗费用,除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外的剩余部分,0-10万元按70%由承办机构给付,10万以上按50%由承办机构给付。推行补充工伤保险后还将有效缓解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压力,促进工伤保险可持续发展。
据初步统计,推行补充工伤保险后,可将我市近3万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以及20万在吉安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畴。
来源:吉安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