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吉安,爱上麦地网!
  • 1

自家院子聚餐要办证?行政执法别乱来丨快评

 
每日吉安 发表于 2023-11-11 08: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西吉安
7014 13
近日,河南滑县执法人员称农村立火聚餐就需要办证的视频,引起极大关注。滑县市监局11月1日发布情况通报,称执法人员解读政策不规范,引起误解,对其停职处理。不过这一通报对事件的定性语焉不详,引起了网民更大的质疑。

据网友反映,他们正准备在自家院子里聚餐,突然来了几个执法人员。视频中,一名穿制服的工作人员表示,“只要立火就属于经营了,集体聚餐得办食品安全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不办是罚款。”面对网友的质疑,执法人员拿出一本食品安全法,表示要求办证有法律依据。这引起了网友的极大质疑,很多人在视频下跟帖:“自己家烧火做饭要不要办证?”“前几天请几个亲戚来家吃饭,没办证,是不是违法了?”“过几天打算请几个朋友自家聚餐,请问去哪里办证?”

成为网络热点后,滑县市监局通报称,10月17日,该局接到举报称某村一院内有人聚餐。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并不是农村正常红白喜事聚餐活动。5名人员正在现场备菜、清洗餐具,加工环境简陋、露天作业,无‘三防’设施,操作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明,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易引发食品安全事件,危害群众身体健康。执法人员对上述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讲解并劝导停止加工行为”;“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对政策解读不规范,引起了群众误解。责令该同志作出深刻检查,停职处理”。

说实话,这个通报看得人一头雾水。前面一段,似乎是说执法没问题。只是执法人员解读政策不够规范。果真如此的话,只是一点小错误,犯不着停职吧?批评教育,然后学习规范的政策解读就可以了嘛。

但仔细一读第一段,却是越读越糊涂。现场“不是正常红白喜事聚餐”,那是什么聚餐?红白喜事聚餐是正常的,其他的聚餐是不正常的?“正常”的红白喜事聚餐需要办证吗?还是只有“不正常”的聚餐才需要?这到底是个什么聚餐?聚餐的有多少人?现场在备菜的5人,也是聚餐人员还是他们请的厨师?这些问题的答案不同,可能事件的性质就完全不一样。

如果说,这只是亲朋好友之间的聚餐,备菜的也是聚餐人员的一部分,那所谓执法就完全没有理由。亲友聚餐,自己做菜自己吃,需要办食品安全证、食品经营证吗?当然不需要。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有这样的规定。所谓“加工环境简陋、露天作业,无‘三防’设施,操作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明”等等,都不违反任何法律。农村聚餐,无论红白喜事也罢,其他理由也罢,人多的话,在自家院子里露天炒菜,主人家忙不过来,亲戚朋友一起帮忙,也都是常有的事。难道还要亲友提供健康证?只要自家亲戚不嫌弃,监管部门没有什么理由去干预。

也有可能备菜的是主人家专门请的厨师。聚餐人多的活动,请专业厨师上门服务,这在一些地方农村也已经非常普遍。这些厨师一般有固定的团队,在四邻八乡流动服务,收取服务费。这确实是一种经营性的餐饮服务,要求相关人员办理健康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似乎有法可依。但问题在于,原食药监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办法要求“一地一证”,也就是说,在一个场所进行食品经营,就要取得一个许可证。对于流动的餐饮服务,这个要求很难实现,不可能每到一个地方服务,都提前去监管部门办证,更不用说这些临时的场地,很难满足许可法规规定的条件。

有人说,或可以将其视为食品摊贩进行管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作了较宽松的规定,并授权省级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但河南省人大2017年通过的《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中,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都要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小摊点虽无固定店铺,但也要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所以,这一条例也不适用于流动上门提供餐饮服务的情况。

在没有明确法规可依的情况下,要怎么办?是以食品安全法中“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抽象规定,强求提供流动餐饮服务的团队去办证,然后又以不符合办证条件为由拒绝,将他们取缔,还是遵循行政执法的谦抑原则,在无明确法条可依据的时候,尽可能少干预?正确的选择应该是不言而喻的。毕竟,农村不像城市一样到处都是饭店,有的地方可能离镇上的饭店有十几里路,交通工具也没有那么方便,办完事再跋山涉水去吃饭,也不现实。无视农村公众的实际需求,机械执法,只会让这一市场转入地下。监管部门,还是要多服务,少“执法”,尤其不要动不动就用罚款来威胁。




来源:南方周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全部回复(13)
来自: 江西
国道也开始收费了,体制内也降薪了。看来是真缺钱了。以前那些鼓吹要戴口罩做核酸的人睁眼看看,如果不停止折腾,中国就彻底玩完了。
2023-11-11 08:30:26 来自手机
回复 2 0
做贷款的老表 来自: 江西萍乡
河南最近很火啊
2023-11-11 09:24:43 来自手机
回复 0
来自: 中国
                              不叫有可能。
                    请人代办酒席己非常普遍。
                         目前这是监管盲区。

说难听点,肯定出过卫生方面的事,不然谁愿管似的。
2023-11-11 09:27:01 来自手机
回复 0
来自: 中国
2023-11-11 09:32:39 来自手机
回复 0
来自: 中国
2023-11-11 09:34:02 来自手机
回复 0
来自: 中国
2020年10月1日起,在四川办乡村坝坝宴,聚餐人数超过100个,要先打报告哟。
上述新规,来自《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9月1日,《办法》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官网公布。从安全保障的角度出发,《办法》成为四川首部专门对农村集体聚餐提出相应要求的管理办法。
《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或承办每餐次聚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下同)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分三种形式: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
《办法》对专业加工服务者的管理,报告管理,举办要求,应急处置等都进行了规范。
规定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规定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应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并且规定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实行登记管理并公示名单。
根据《办法》要求,四川要对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制度——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丧事家宴及时报告,下同),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报告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办法》对在举办农村集体聚餐过程中不得出现的行为进行了规定,诸如不能使用野生菌、发青发芽土豆、新鲜生黄花、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原材料;不能提供无合法来源的散装白酒;不能使用亚硝酸盐、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
并且,《办法》倡导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从简用餐,举办者按实际需要采购食品,承办者在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做到物尽其用,避免浪费食材。
《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3-11-11 09:48:58 来自手机
回复 0
来自: 中国
   江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控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社会共治,建立政府规范与行业自律、指导提示与自查自纠、规范流动经营与倡导固定经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主动接受检查指导,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因素。

  鼓励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之间、承办者与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之间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细化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

  鼓励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直接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提供服务,或与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联合经营农村集体聚餐。

  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建立对下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机制,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管理网络,保障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工作经费,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报告登记和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备案管理,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或指定人员,下同)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的信息收集、情况上报、隐患排查、现场指导、宣传教育。

  第七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食品安全管理的教育培训和业务指导,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二章  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

  第八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承办者应在农村集体聚餐举办前填写信息登记表,将聚餐菜单、举办地点、举办时间、举办餐次、预期参加人数等内容,主动、及时、如实地报告当地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

  举办者应按前款要求,将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报告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

  第九条  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应当与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发放食品安全告知书,提示食品安全风险,并将农村集体聚餐信息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条  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实行备案制度。从事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通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

  未经备案的,不得从事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定期组织食品加工制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不得雇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报告其雇用的所有食品加工制作人员的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公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向农村地区群众公示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备案信息、加工制作人员体检培训、依法依规经营情况。

  第三章  食品加工制作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应设置室内,事先进行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蚊蝇等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远离污染源。因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四周设围护,并设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

  鼓励村民有效利用公共固定场所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改善食品加工制作环境和条件。

  第十五条  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应合理布局,配备必要的照明、通风和冷冻冷藏、清洗和消毒的水池(或容器)等设施。

  第十六条  餐饮具应当按规定清洗、消毒、保洁。无法满足消毒要求的,原则上应使用合格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

  餐饮具在运输过程中应使用密闭保洁柜,保洁柜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七条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  食品加工制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及时离岗。操作时应遵守基本卫生要求,防止人为污染。

  第十九条  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

  使用自产食品、食用农产品的,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应对食品采购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

  (一)野生河豚鱼、有毒野蕈(野生蘑菇)、发芽土豆、鲜黄花菜等物品;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以及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食品;

  (四)超过保质期食品或者被污染的食品;

  (五)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

  第二十一条  贮存和运输食品时,应符合食品贮存要求,并保持环境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装卸、运输。运输熟制后的食品应使用冷藏设施,与其他食品隔离。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农药、灭鼠药、杀虫剂、消毒剂等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十二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当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开清洗,禽蛋应清洗外壳,必要时消毒。

  食品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在切配、分装、盛放时,应做到生熟分开、荤素分开、工用具分开,工用具和容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严防交叉污染。

  第二十三条  食品应在食用前加工制作,需热加工制作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凡隔餐或隔夜的食品应及时冷藏,再次食用前应当检查是否腐败、变质,并彻底加热。

  第二十四条  不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聚餐不得供应冷荤凉菜和生食水产品。

  第二十五条  食品应当留样。每餐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第四章  指导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监测结果提示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规模、气候变化等因素,结合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提示,组织对规模大、餐次多、风险高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开展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跟踪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对特定农村集体聚餐进行指导,提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措施。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配合,不得拒绝。

  鼓励和支持村民自治组织按照食品安全要求,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管理、指导。

  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聘请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专业服务。

  第二十八条  指导人员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提出整改指导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应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积极救治病患,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调查。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及时报告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和中毒信息。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依照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因防控传染病需要,作出取消或限制本行政区域举办农村集体聚餐决定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指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群众因婚丧喜庆等事宜自发组织,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聚餐人数具有一定规模或由承办者提供服务的群体性聚餐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指组织、召集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个人、家庭或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指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提供食品加工制作等服务的个体或团体。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的备案,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登记的范围、内容、时限等要求,以及对农村集体聚餐指导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食品安全告知书等文书和表格,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3-11-11 09:52:38 来自手机
回复 0
骄阳不再 来自: 中国
还有一种可能,从事外包做酒席的,现在需要规范。
2023-11-11 13:17:52 来自手机
回复 0
@吉安股战场 来自: 中国
监管部门,还是要多服务,少“执法”,尤其不要动不动就用罚款来威胁。
支持!
2023-11-11 15:28:08 来自手机
回复 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举报中心|联系我们|广告服务|法律声明|隐私政策|小黑屋|手机版|下载麦地网到手机|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01-2024, Tencent Cloud.    Powered by Discuz! X3.5    赣ICP备07002050号-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2377  举报邮箱:admin@maidi.me  市长热线:12345

GMT+8, 2024-11-25 06:49 , Processed in 0.568721 second(s), 10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