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闲来无事“消磨时光”,遂邀请朋友使用气枪去打鸟,不仅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还误伤了他人,该男子也已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吉安市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拘役四个月。
2023年3月一天下午,曾某伙同邹某驾车在新干县城区闲逛,途中曾某提议称其七琴镇老家有把气枪并邀请邹某去乡下打鸟,邹某表示同意。后二人前往曾某老家,拿到1把气枪和几枚气枪子弹后便开始出发去打鸟。曾某安排由邹某开车,其自己坐在后座持枪,如发现野生动物就立即停车捕猎。两人开车捕猎期间共停车6次,打中1只“斑鸠”和1只“八哥”;后在麦斜镇金坑村处,曾某误以为油菜地里一片红色的东西可能是野鸡,开枪后发现误伤曾某某,曾某因害怕,便伙同邹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案涉枪支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认定为枪支;曾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2023年3月26日,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根据被告人曾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拘役四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此提醒大家
爱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切忌为一己私欲铤而走险
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来源:综合新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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