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购”“官方正品”...
竟全是假货?!
还真印证了那句
“明明可以直接抢钱,
还非要送我一个假包...”
近日
吉州公安分局森林分局
先后接到两名群众报警
称自己在网上某正品代购店
买到疑似假冒 “迪桑娜”品牌的女包
接到报警后
民警立即展开调查
经专业机构鉴定
两人购买的“迪桑娜”品牌女包
均不符合该产品正品生产要求
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根据报警人提供的网购信息
办案民警顺线追踪
发现两家网店发货地址
均为广东省佛山市
具有一定关联性
随后调取网店信息分析研判
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
姜某、费某和赵某
并确定该犯罪团伙
人员分工、仓储位置
及进货、售卖情况
经细致侦查、周密部署
办案民警兵分两路
赶赴广东佛山、江苏泰州
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姜某、费某抓获
捣毁仓库1处
售假窝点2处
现场缴获假包1000余件
涉案金额300余万元
经查
犯罪嫌疑人姜某、费某
为牟取暴利
自今年3月份起
从犯罪嫌疑人赵某处购入假包
以每件300元左右的价格
在某网络平台多家网店上
打着“代购”“正品”等噱头进行售卖
截至目前
两人共售卖假包4000余个
非法获利40余万元
目前
犯罪嫌疑人姜某、费某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已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
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吉州公安
始终坚持以打开路、打防结合
持续对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
发起凌厉攻势
全力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吉州公安分局、森林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