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为了表达爱意往往会赠送礼物,尤其是各类节日还发微信红包,然而双方分手后一方要求对方返还财物,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近日,吉安市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恋人分手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刘某某与肖某某均系离异,2023年3月30日,刘某某经其表妹介绍,与肖某某开始交往,并确立恋爱关系。2023年4月至5月21日期间,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现金、购买物品等方式陆续给付肖某某1314元、5000元、999元、520元等共计2.5万元。2023年6月5日,肖某某提出分手,刘某某要求肖某某返还恋爱期间支付的款项,肖某某不同意返还,双方为此引发纠纷。
刘某某诉称,在两人恋爱期间,他为了缔结婚约,为肖某某花费2.5万元。后来,肖某某提出分手,他多次挽留无果。他为肖某某花费的款项系附条件,暗含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和条件,现所附条件不能实现,他有撤销向肖某某支付款物的权利,所以他要求肖某某返还这2.5万元。
肖某某辩称,刘某某对其的支出和转账是他主动自愿的花费,不是她要求刘某某进行的花费,系恋爱期间正常经济往来,不同意返还相关钱款。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刘某某与肖某某在确立恋爱关系后,刘某某为表达爱意和增进感情,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现金、购买物品等方式赠与肖某某财物,这些财物在支付完成、肖某某接受后,赠与行为即已经完成,财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现刘某某起诉要求撤销赠与,既未提交证据证明赠与行为附加了条件,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因此,刘某某起诉要求被告肖某某返还2.5万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的赠与是不同于普通赠与的特殊性质的赠与。在恋爱期间,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婚约而特意赠与等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一般赠与。
一般赠与通常有如下表现形式: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衣服、食品、包包,及请客吃饭等;在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520元、521元、1314元、999元等特殊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
一般赠与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及增进感情的消费性馈赠,所涉财物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无权要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恋爱期间经济来往比较频繁且较为随意
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很难以认定
因此
情侣间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筹码
热恋也应保有理智
来源:综合万安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