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用盐
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食盐经营者:
为进一步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精神和政策要求,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1.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恪守诚信经商原则,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2.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3.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自觉杜绝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
4.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巡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投诉举报和有关社会舆情,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相关商品市场平稳有序。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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