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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大小事] 引以为戒!无证醉酒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罚款1万元

生活连线 发表于 2022-11-9 19: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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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超标二轮电动车的危险驾驶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童某能拘役两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简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童某能在家中吃饭时饮用了烧酒。17时许,童某能无证驾驶无牌超标二轮电动车从严田镇家中前往县工业园,17时38分许行驶至G322国道横龙镇院塘村路段,遇彭某春驾驶粤S94L03小型客车在前方同向车道临时停靠在道路右侧,童某能超车避让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童某能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童某能的血液中检测乙醇成分,含量为147.mg/100ml,其驾驶的无牌超标二轮电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认定属于机动车。经安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童某能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能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超标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无证驾驶无牌超标二轮电动车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酌情从重处罚。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是指具有电驱动、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具有脚踏骑行能力的车辆,超过此标准的电动车,都有可能被鉴定为机动车,醉酒驾驶经鉴定为机动车的超标电动车,将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望广大人民群众周知,警惕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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