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中心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为加强城区养犬管理,规范文明养犬行为,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规范文明养犬行为
养犬要规范,不得在城市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
养犬要文明,遛狗要栓绳,佩戴狗嘴套,须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行人;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养犬要守法,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驱使、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自觉携犬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
养犬要担责,犬只伤害他人时,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诊治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工作犬、导盲犬除外)
1.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
2.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
3.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宾馆、餐饮场所。
4.候车(机)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5.其他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区域。
三、查处整治不文明养犬行为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将联合组织开展市中心城区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不文明养犬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督举报不文明养犬行为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公安举报电话:110,城管举报电话:12319)。公安、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及时处理。
吉安市创建办
吉安市文明办
吉安市公安局
吉安市城市管理局
吉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5日
来源:微吉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