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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大小事] 吉州区一八旬老太太,被宠物狗砸成脑溢血!

生活连线 发表于 2022-7-22 19: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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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家里面养狗的话,一定要看好自家的狗狗,特别是住在高层的,窗户一定要关好,以防狗狗从窗户上掉下去,还有可能会砸伤人,到时候不仅狗狗没了,还要支付很大一笔医药费。

7月19日晚上8点左右,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花园小区发生一起意外事件,一名八旬老太在楼道口乘凉时,竟被从天而降的宠物狗砸伤。

老太太的女儿 丁女士:初步判断是头部有脑溢血,现在狗头撞到的那只眼睛肯定瞎掉了,而且那只手医生说没有用了。

由于手臂被狗爪扯裂,老太太接种了狂犬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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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发生后,丁家兄妹赶紧拨打了120求救,后来又打了110。由于狗躺在地上是死的,她们甚至怀疑这狗是死后被人丢下来的。后来在邻居的帮助下,丁家人得知,这只狗是7楼的一户人家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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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上午,记者和丁家兄妹敲开了7楼叶先生家的门。叶先生表示,这只狗确实是他养的,平日里就在7楼楼顶平台散养,邻居口中所说的是从楼上扔下去的情况并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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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主人 叶先生:主要是我垒了这些砖,如果我不垒就没事。我是说防止它掉下去,就垒了一些砖头当做护栏,哪知道垒起来反而掉下去。

叶先生表示,事发后,派出所民警找他询问过,并到现场进行勘查。丁家兄妹表示,目前,他们已经为母亲垫付了数千元治疗费,后续还需要不少治疗费,希望叶先生负起责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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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先生表示,他们住的都是经济适用房,大家的条件都不怎么好,他只能尽量去想办法筹钱。

被狗从高处坠下砸伤怎么办?

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分两种情况:

1. 如果当事人明确知道该狗的主人(管理者)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或者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狗的主人(管理者)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

2. 如果当事人不清楚狗的主人(管理者)是谁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可能存在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张“物件损害责任”,要求可能存在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如果相应的建筑物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则可以不承担责任。


来源:江西吃喝玩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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