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一沐足店承租人被告人蔡某、李某容留、介绍卖淫,被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配图与内容无关)
2021年下半年,被告人蔡某、李某共同承租吉安市井开区某酒店4楼沐足店,在该店内多次容留、介绍谢某某、刘某某等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谢某某、刘某某等在该酒店4楼沐足店内与曹某某、岑某某、肖某某、罗某某等嫖娼人员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李某共同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蔡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供述确有避重就轻,但鉴于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蔡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及处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及处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黄违法犯罪行为
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家庭和睦
大家在生活中要做一名合法公民
切莫存在侥幸心理,知法犯法
......
最后,也为吉安公安严厉打击
点赞
来源:吉安头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