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4日9时36分,位于吉水县工业园区的江西欧普特实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实验室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0余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于7月24日批复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组成的江西欧普特实业有限公司“7.24”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称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化工、安全、设计等有关专家参与,依法对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概况
江西欧普特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位于吉水县工业园区二期,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礼卫,注册资本伍佰万元,经营范围:有机硅胶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国内物资供销、有机硅胶、胶粘剂、电子、工业材料、LED产品、机械、五金、塑胶批发。
(二)事故实验室基本情况
事故实验室位于该企业1#厂房二楼东南角。1#厂房为地上三层框架结构,厂房单层面积3000m2,建成于2019年。初始用途为分装车间,2020年改造为工程实验室,长8.3米,宽3.33米,高4.12米,面积27.64m2,主要用于研发企业自用的FCJ助剂。
(三)实验室主要装置、物料、反应原理及工艺流程基本情况
1.实验室主要装置有:50L双层玻璃反应釜一台、高低温一体机一台、蠕动泵一台、金属手动抽油泵一台、防爆排风扇一台、非防爆工业冷水机一台、非防爆空调一台,非防爆插座9个
2.实验室内主要有以下四种原料:
①四甲基二硅氧烷(别名含氢双封头,企业代码310021,原料,火灾危险性为甲类,闪点-20℃,沸点70-71℃);
②二甲苯(企业代码310019,溶剂,火灾危险性为甲类,闪点25℃,沸点138℃);
③乙烯基三甲氧基硅烷(企业简称DOC,企业代码320028,原料,火灾危险性为甲类,闪点22℃,沸点123℃);
④(1,5-环辛二烯)氯铑(I)二聚体(企业代码340013,催化剂,粉体)。
1,1,3,3-四甲基-1-[2-(三甲氧基硅基)乙基]-二硅氧烷(企业代码400012,成品,FCJ催化剂,火灾危险性为乙类,开杯闪点43℃,沸点大于150℃)
3.反应原理
该实验反应由四甲基二硅氧烷和乙烯基三甲氧基硅烷在催化剂(1,5-环辛二烯)氯铑(I)二聚体(粉体,二甲苯做溶剂)的作用下合成1,1,3,3-四甲基-1-[2-(三甲氧基硅基)乙基]-二硅氧烷,反应原理(反应方程式)如下
(1,5-环辛二烯)氯铑(I)二聚体是一种黄色粉末,使用二甲苯充分溶解,其添加量极少,即可达到反应要求。该反应属于高能态转变成低能态的加成反应,反应过程中会放热。
4.实验反应工艺步骤:
①将桶装原料四甲基二硅氧烷(20KG/桶)通过抽油泵一次性加入双层玻璃反应釜;
②开启搅拌,控制转速30-40r/min;
③迅速投入二甲苯(溶剂)和1,5环辛二烯二氯化铑(催化剂),控制转速50-60r/min,同时开启高低温一体机,控制反应温度≤55℃;
④开启齿轮泵,设置速度为60r/min,开始滴加乙烯基三甲氧基硅烷,大约2-3小时;
⑤待上一步物料加入完毕,保持50℃继续搅拌1.5-2h;
⑥开启水冷,设置为3℃,同时开启加热,设置油温165℃;
⑥待物料≥120℃,开启抽真空蒸馏、真空度≤-0.01,回收蒸馏物;
⑦依次打开真空,关闭真空设备,关闭制冷水循环,关闭高低温一体机、回收残留物。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7月24日早上8时,工程实验室助理工程师周财根根据企业制定的实验反应流程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9时35分开启齿轮泵,设定滴加乙烯基三甲氧基硅烷模式后,来到实验室门口与品检部卫生清扫人员王春连闲聊,在闲聊时王春连看到有气态物质向上喷岀并发出滋滋异响,随即提醒周财根,此时周财根转身也发现了异常情况,他用上衣捂住口鼻进到实验室排除异常后,来到门口对在附近清扫卫生的同事摆手示意说“没事、没事了”。在一旁监督的品检组长黄群华担心泄漏的物质有毒,大声通知清扫卫生人员撤离现场。9时36分,周财根示意大家没事后,再次进入实验室,随后爆炸发生。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工程实验室在事故中基本损毁,东南北面墙体全部炸塌,仅残存西面墙体,实验室顶部即三楼楼面全面坍塌,实验室地面即二楼楼面残存部分混凝土和钢筋。试验反应釜、非防爆空调挂机和防爆排风扇在爆炸冲击波的作用下掉落至一楼地面,其它小型试验设备受损严重。工程实验室位于二楼东南角,受爆炸冲动波影响二楼由南向北由东向西各功能区域都有不同程度损毁。
(三)应急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江西欧普特实业有限公司第一时间拨打119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将事故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并迅速组织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到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救治。因爆炸发生时周财根处于爆炸中心,伤势较重,送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于7月24日11时30分宣布死亡,另一名轻微伤者经医治于7月28日康复岀院。
接到报告后,吉水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消防救援大队对现场进行救援并排查是否还存在安全隐患,县应急管理局和公安局按程序要求对事故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市政府副秘书长颜卓洲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陈海民赶往市中心人民医院和吉水县人民医院看望受伤员工情况,并到江西欧普特实业有限公司察看事故现场,组织召开了现场工作会,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吉水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此次事故,立即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的事故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和调查组、救治和善后处置组、安全生产排查整顿组、安保维稳组和责任追究组六个工作组,并迅速召开了工作会议,确保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四)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江西欧普特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安全意识较强、警惕性较高,发现险情后能迅速撤离爆炸现场,并按照预案要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救援,从现场救援和应急处置看效果较好。
市、县政府接到报告后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救援,妥善做好了现场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负面舆情。
三、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周财根,男,40岁,在事故中死亡,吉水县文峰镇人,江西欧普特实业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
傅七根,男,50岁,在事故中受轻微伤,吉水县金滩镇人,江西欧普特实业有限公司普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此次事故共造成直经济损失1811650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根据事故发生时间、目击者、相关人员口述以及实验反应流程作业指导书等相关资料综合分析,事故直接原因为乙烯基三甲氧基硅烷滴加速率过快引起温度失控,达到四甲基二硅氧烷沸点导致其沸腾剧烈汽化,双层玻璃反应釜内部压力升高后,釜盖开口被冲开,致使四甲基二硅氧烷和1,1,3,3-四甲基-1-[2'-(三甲氧基硅基)乙基]-二硅氧烷大量外溢充斥整个实验室,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助理工程师周财根在情急下接通工业冷水机电源,爆炸性混合物在爆炸极限内遇非防爆插座产生的电火花发生爆炸,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
江西欧普特实业有限公司擅自将原有分装车间改造为实验室,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不了解和掌握所研发新产品安全技术特性,无相关实验参数和进行必要论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新产品研发试验,且未向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形成监管盲区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实验反应过程控制存在安全缺陷
新产品实验装置未采用自控系统,所有开关及阀门启闭均采用人工控制,且反应时间长,安全系数受人员操作影响较大。该试验为放热反应,主要工艺工程温度参数设置为50℃,而四甲基二硅氧烷沸点为70-71℃,两者温度比较接近,在缺少温度超标后的预警措施时,极易导致温度失控,工艺和设备安全缺陷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不到位
江西欧普特实业有限公司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装使用的电气设备设施多数为非防爆,且未采用金属穿管和防爆挠性管;实验室通风不良,未设置与可燃气体报警器连锁的机械排风;现场缺少人体静电消除器、可燃气体报警器等必要的安全设施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4.企业安全管理不规范
江西欧普特实业有限公司安排无危化从业经历人员从事化学品新产品研发实验作业,对操作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未达到岗位安全要求,导致操作人员违反公司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过程中擅离现场,与其他工作人员闲聊,造成实验过程失控,发生险情,且在险情发生后错误处置,未制定实验室温度失控和物料泄漏后的专项应急预案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四。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西欧普特实业有限公司“7 f 24”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周财根,男,江西欧普特实业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安全意识淡薄,在实验作业时擅离岗位导致发生险情,险情发生后又错误处置,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周财根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邱礼卫,男,江西欧普特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不了解和掌握所研发新产品安全技术特性的情况下,未组织必要的安全技术论证,擅自组织新产品研发实验;未组织修改原《安全设施设计》,致使实验作业行为长期未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六条、三十六条、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邱礼卫处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人民币贰万肆仟壹佰贰拾元(¥24120元)的行政处罚。
3、程丰利,男,江西欧普特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精准;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深入;排查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严,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撤销其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书。
(二)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江西欧普特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不规范,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不了解和掌握所研发新产品安全技术特性的情况下,未经充分论证组织新产品研发试验;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深入,导致周财根安全意识淡薄,应急处置能力低下;未对实验室进行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严,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对江西欧普特实业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
江西欧普特实业有限公司应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举一反三分析事故原因,认真查找和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漏洞。一要立即停止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实验,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设施设计的工艺设备进行拆除;二要完善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不擅自改变原有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认真查找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不到位情况,及时补充完善;三要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与岗位匹配的安全生产知识;四要开展经常性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努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杜绝事故再次发生。
(二)践行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
各乡镇部门单位要坚持以******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牢固树立并践行“两个至上”和“安全多操一份心、发展多得十分利”理念。督促企业全面落实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管理人员、基层一线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对企业化学品实验场所实行常态化监管,督促指导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应急处置演练等工作,提升安全管控水平,确保全县安全稳定。
(三)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消除监管盲区。
工业园区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举一反三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开展专业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企业,各类实验室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堵住监管漏洞。应急管理局要加大对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以三年整治专项行动“十大攻坚战”为抓手,加大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力度,开展联合执法,确保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全链条安全。
江西欧普特实业有限公司“7.24”事故调查组
2021年9月16日
来源:吉水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