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
市住建局召开新闻发布会,
对《关于建立老旧小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进行解读。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获悉,为巩固老旧小区改造成果,逐步探索和构建全市实施改造的老旧小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11月3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老旧小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主要从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规范物业管理水平、强化督促指导三个方面,通过明确工作职责、引入物业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强化日常监管、推进部门联动执法、成立业主大会、规范业主委员会行为等11条工作举措来推进改造后的老旧小区引入物业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逐步实现改造后的老旧小区实行长效常态化的物业管理。
就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
小编也为大家整理了出来
问题一:老旧小区改造后引入物业管理是维护老旧小区改造成果的惠民政策,具体由什么部门来推进落实?
老旧小区改造后的物业管理工作由属地政府负总责,县(市、区)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对规模较小、零星分散的老旧小区整合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物业管理区域;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明确小区物业管理事项,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问题二:改造后的老旧小区的违章搭建、车辆停放等居民行为涉及住建、城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公安等多个职能部门管理,《指导意见》对此有什么好的办法解决?
维护好老旧小区的改造成果,需要居民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针对居民小区存在的乱停乱放、乱搭乱建等违规行为,《指导意见》明确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辖区内由住建、城管、发改、市场监管、财政、民政、消防救援、公安等相关部门以及居委会、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组成的物业管理联系会议,形成“街道吹哨、部门报到”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机制,共同协商研究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涉及物业管理的矛盾纠纷。同时《指导意见》还明确要推进部门联动执法。由各县(市、区)建立住宅小区违法违规行为常态化的快速处理机制,推进行政执法进小区,在小区公示投诉举报电话,解决小区乱搭乱建、乱停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
问题三:老旧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如何组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老旧小区未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情况比较普遍,而改造后的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离不开小区业主的参与和支持。为解决小区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委员会缺位的问题,我市2020年6月1日施行的《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住宅小区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或者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改造完成后的老旧小区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确定物业管理事项,引进专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或者在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业主自治管理。
问题四:老旧小区基础设施配套相对较差、规模较小,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吸引力不大,请问《指导意见》有什么具体的措施支持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改造后的老旧小区进行管理?
为解决这个问题,《指导意见》从两个方面对物业服务企业进入老旧小区予以支持。一是财政上予以支持。市中心城区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的小区,改造后实施专业物业管理的,在施行专业化管理的前3年,经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考核合格后,各区财政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2元的标准给予物业企业专项补助。二是在经营上予以激励。各地可以以街道或社区为单位,将辖区内的老旧小区打包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提高物业管理规模,降低管理成本。同时也可以在业主授权等形式下,将停车收费、广告发布等权限赋予物业企业,用于弥补物业收费的不足,同时鼓励物业企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家政、维修等便民服务。
来源:吉安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