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盗窃案
判处被告人程某某
有期徒刑八个月
并处罚金3000元
案件详情
2021年3月14日中午
程某某因身上没钱,想弄点钱花,心生歹念,搭乘一辆货车来到井冈山市碧溪镇某寺庙,观察寺庙周边环境及监控情况后离开。
傍晚
程某某趁寺庙值班人员离开后,翻墙进入,上二楼把电闸关闭,随后将摆放寺庙里财神殿的功德箱搬至寺庙后800米远的空地,用石头、扳手等工具将功德箱撬开,盗取了功德箱内人民币6880元。
3月24日 程某某经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
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68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归案后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