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各项要求,切实解决群众在办理户口、身份证等事项上的“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升群众对户籍管理工作的满意度,依据现行户籍管理规定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吉州公安分局解放思想、创新思维,出台系列便民利民新举措,进一步回应市民对户籍业务办理的关切。
户籍民警、辅警都要牢固树立“不为不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想办法”的理念,对群众在办理户籍方面的新要求,要在确保户口的真实性和杜绝虚假、双重户口的前提下,用好用活现有户籍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求新求变,切实解决好群众的难事、烦心事。
辖区因房屋拆迁、买卖等原因造成户口“空挂”,又无其他地址可落户的或者在辖区就业暂时无可落户地址又急需将户口迁入的,统一迁入社区集体户,解决群众落户难的问题。
因房屋拆迁或其他历史原因造成户口“空挂”的居民,要求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或申请为新生婴儿落户的,不得以“空挂户”为由拒绝受理。应在受理的同时积极协助其解决户口空挂问题。一时难以解决的,先办证、落户再引导其解决空挂户口问题。
异地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实行全区通办,申请人可在全区任何一个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接到申请的派出所不得以非本所辖区为由拒绝办理。
户籍窗口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办理相关户籍业务时,申请人无法提供或未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离)婚证、学历证明等证件的,经告知承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公安部全国人口信息联网查询系统、江西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江西省身份证信息管理系统、政府公共数据共享平台查询相关信息,凭相关电子材料办理相关业务(但数据平台无法提供电子材料的申请人仍需提供纸质材料)。
符合以下条件的,向派出所申请、审批,可将户口迁入农村落户。
1、父母双方户口均在农村的未成年人,且与父母实际共同居住在农村的,当地乡镇和村委会同意,允许其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往农村。
2、父母离异且抚养人(监护人)户口在农村的未成年人,且与抚养人(监护人)共同居住在农村的,当地乡镇和村委会同意,允许其户口迁往其抚养人户口所在地。
3、对少数原来户口从农村迁往至城镇落户,但在城镇无生活基础,实际居住在农村的人员,经当地乡镇和村委会同意,村民(一户一代表)大会进行表决投票百分百通过且签字同意后,申请人提供在城镇无房证明、无城镇社保证明、无城镇低保证明等,允许其及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将户口迁往农村原籍落户。
4、所有由城镇迁往农村人员的户籍性质不做变动,仍保留其城镇户口属性。
来源:吉州公安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