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过程中,为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经彭女士申请,吉安市安福法院发出第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刘某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刘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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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女士与其丈夫刘某闹离婚,刘某不同意离婚,还跑到彭女士上班的地方施暴。彭女士报警后,公安机关对刘某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为了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彭女士向安福县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与刘某是夫妻,二人感情已经破裂,但是刘某一直不同意离婚,并伴有吸毒的恶习,情绪经常不稳定,导致双方矛盾越来越深。除了威胁彭女士及其家人外,还在其上班的地方施暴,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同时,彭女士还向法院提供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安机关对刘某的询问笔录。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确有吸毒史,且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殴打彭女士,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条件,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对刘某形成有效震慑。
来源:综合吉安政法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