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早 发表于 2020-08-04 12:57 现有的交通法律法规能解决“超标车”这个问题吗?地方上根据实际情况不可以制定解决具体问题的办法吗?!
江南一屠 发表于 2020-08-07 00:53 燃油助力车和超标电动车的管理都是由省市一级的地方政府制定管理办法。然后我特地去百度查了下,2012年出台下发了《吉安市燃油助力车和超标电动车管理办法》,里面规定以上种类车子在申领临时通行牌照后使用到2019年1月1号,然后全部报废禁止上路。但是到期后,根据保有量等实际情况省里又下发了延期一年文件即到2020年初,到期后可能因为疫情原因没有出台相应的延期管理文件,但是今年4月份国家统一出台了电动车新国标,其中提到新国标以外的车子(以上种类)允许销售和上路的期限是到2022年4月份,所以如果地方上要出台暂行管理办法也估计是延期到那个时候。至于到期后会不会又有新的地方政策出台,谁也说不准,毕竟保有量太大,需求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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