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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大小事] 泰和县一男子非法狩猎野味,刑拘且罚13万元

海龟 发表于 2020-1-16 21:2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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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境内首例非法狩猎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于某不仅被判刑,还要承担13万多元的生态资源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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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泰和县森林公安民警调查审讯,被告人广西籍男子于某在2019年4至6月期间,用捕兽夹、棍子等工具在泰和县采割松脂的山场上猎捕到7只小麂、1只华南兔、1只野猪、2只虎纹蛙,其中2只小麂用来出售牟利,其余捕获的野生动物均被杀害烹饪食用。
      经鉴定,被告人于某捕获的7只小麂、1只华南兔、1只野猪,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捕获的虎纹蛙,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人于某非法狩猎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属于环境违法侵权行为,泰和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对被告人于某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于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及生态修复费130065元。

      泰和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钟琼:“这起非法狩猎案,是我们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首起涉及到生态修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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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非法狩猎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于环境违法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
      在此之前,当地检察机关委托野生动植物专家,对案件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生态修复费用进行鉴定,专家表示,通过人工驯养并放归的方式来进行生态修复,费用要13万元。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法院支持了检方全部诉讼请求,对行为人既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泰和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吕益:“检察机关就这个13万元的费用执行到位以后,我们将用于野生动植物的修复,这是我们今年办理的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将来我们检察机关在生态保护方面将承担起义不容辞的责任。”

来源:微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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