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嘿,请问你家有房出租了吗? 房东:有啊! 小刘:有没有登记?合法吗? 房东:……还要登记?
是的!假如您家有房屋要出租, 一定要先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 免费的哟~
为全面深化平安吉州建设,大力整治出租房屋治安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吉州公安分局决定自2019年8月1日起,全面强化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通过行动,摸清出租房屋和承租人员情况,筛查治安隐患,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实现 “底数清、情况明、管得住、服务好”的管控目标。
为了让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出租房申报登记,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内容~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房东一定要记住哦~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流动人口登记。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需要租房子的亲们一定要记住哦~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如果未主动申报出租房屋和承租人信息,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九条:(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最高可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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