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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万安县高陂交警中队指导员何东鑫,执法犯法让人顶包!

keeling 发表于 2019-7-14 22: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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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8日07时00分左右,当事人刘小毛无证驾驶东风凯普特环卫车(无车牌)沿105国道京珠线由南向北逆向行驶2009公里70米路段时,违规停车作业,且停车位置为拐弯处。与温和仁正常驾驶车牌号为赣DNJ940普通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温和仁致命伤害:1.创伤性休克;2.左股骨中断粉碎性骨折;3.开放性右胫腓骨中段骨折;4.腹腔空腔脏器穿孔;5.急性弥漫性腹膜炎;6.双侧髌骨骨折;7.左胫腓骨上段骨折;8.左胫骨平台骨折;9.左耻骨骨折;10.右髂骨折;11.双额部硬膜下积液;12.牙折断;13.上唇裂伤;14.右小腿开放性伤口;15.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16.双肺挫伤。事后刘小毛为了逃避其无证驾驶法律责任,打电话其弟弟刘龙清实施顶罪事宜。高陂交警中队指导员何东鑫在7:45到达事故现场,而对方弟弟刘龙清是在事故发生后9:40左右才到达的现场,期间间隔两个小时。

万安县转院

万安县转院

试问: 1.受案登记表不是当时就开始记录吗?为什么要等到对方弟弟刘龙清在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后到达现场才进行记录,肇事司机明明是刘小毛,为什么要写成是其弟刘龙清?这是一个中队指导员高级事故处理该犯的错误吗?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肇事司机刘小毛是无证驾驶,何东鑫指导员与肇事者刘小毛串通顶包、执法犯法!
2. 本人儿子和女婿到高陂交警中队找到指导员何东鑫请求其提供现场拍摄的执法记录仪录像及事故现场照片,指导员何东鑫以设备坏,现在提供不了,拒绝提供,后又改说法,这些影像资料要法院或律师才允许看,而我们做为一个交通事故受害者,连事故现场情况都不能知道吗?
3.本人因伤势非常严重、危及生命,于1月19日下午16:00由万安县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转院至吉安市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重症监护室进行肠吻合手术(小肠被完全撞断的接合手术)。在吉安市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重症监护室呆了9天才脱离生命危险,随后又进行了腿部、盆腔、手部、腰部等7处严重骨折手术。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本人严重伤害及危及生命安全情况,本人儿子多次及时向高陂交警中队指导员何东鑫出具医疗病例反馈、说明本人病情的严重性,但为什么何东鑫在出具的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360828420190000484号),却记录说本人伤势轻微。如此不尊重客观事实,这合法合规吗?这些证据表明,何东鑫指导员存在故意包庇肇事者,轻视受害者人身生命安全,虚假记录、不实记录等违法违规。何东鑫作为主政万安县高陂镇、潞田镇等多个行政区域交通安全的负责人,为何不能客观公正、秉公执法?他居心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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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后来找到同刘小毛一起事故现场的随车垃圾清理人员及现场的目击者,均证实当时是司机刘小毛开的车。当时现场这么多目击者,交警难道没有对他们询问吗?对方为无证驾驶,应该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不是有意让对方弟弟顶包,使对方付次要责任!但现在何东鑫指导员却判我是事故的主要责任,天理何在?!这是一个人民警察应该做的事情吗?这其中是否存在行贿受贿、违法违规,请给予客观公正的调查和处理,还我们受害者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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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复(16)
喝酒吃肉 来自: 中国
收集 保护好证据,上大队 支队反应
2019-7-15 10:38:38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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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姿态 来自: 中国
找吉安市交警支队反映
2019-7-15 11:11:57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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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宇风尘 来自: 中国
没办法,人家有权,你连投票选举权都没有
2019-7-15 12:35:59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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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叫我王胖子 来自: 江西
2019-7-15 13:35:04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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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一屠 来自: 江西
现在是法律社会,凡事讲究证据。有铁的证据你就告到底,没证据自己也别瞎猜。
2019-7-15 16: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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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斯特李 来自: 江西
无证驾驶并不一定是承担全部责任。
2019-7-15 20:11:38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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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自来 来自: 江西吉安
有证据就坚决告,没证据的话别臆测。
2019-7-15 21: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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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 来自: 江西
米斯特李 发表于 2019-07-15 20:11
无证驾驶并不一定是承担全部责任。

除非对方有明显的过错,比如酒驾、也无证,一般无证就是全责。
2019-7-15 22:24:50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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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斯特李 来自: 江西
起点 发表于 2019-7-15 22:24
除非对方有明显的过错,比如酒驾、也无证,一般无证就是全责。

你想多了。
2019-7-16 10: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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