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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需遵守约定,否则后果严重

桃源中人 发表于 2018-10-30 14:2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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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契约,违约房产交易买房违约定金被没收。

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7日,史欣作为出卖人,刘成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造成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解除,守约方可依据定金罚则或按成交价格的20%向违约方索赔。

2013年11月11日,史欣作为出卖人,刘成作为买受人,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三方签订解约协议书。载明因买受人后期购房款不能及时到位,三方分别签署合同解除,交易终止合同作废。


二、庭审过程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是因为买方不能够支付后期购房款,所以双方之间协议解除条件,虽然刘成称银行增加了贷款数额,但不能证明其已与史欣就变更付款时间以及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即该二手房贷款承诺函不足以推翻各方在解约协议书中关于合同解除原因的表述。因为史欣主张定金罚则,所以法院判决支持了史欣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1、史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成返还购房款二百万元。
2、驳回刘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史欣的全部反诉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刘成与史欣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刘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悉并理解所签解约协议书内容的法律效果。该解约协议书叙明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原因系刘成的“后期购房款不能及时到位”;
双方所签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因刘成的违约行为而解除,史欣有权要求刘成承担违约责任。经法院释明,史欣选择定金条款主张其权利;故法院判令史欣向刘成返还扣除定金数额的购房款,即200万元;史欣基于违约金条款提出的反诉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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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复(2)
有很多值得学习和普及
2018-10-30 16:53:55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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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肯定 确定了就没得反悔
反悔就没定金了
2018-10-31 03:16:30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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