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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又出事了!吉安一男子借车给朋友,结果摊上事了

海龟 发表于 2018-6-29 20:5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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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安市安福一男子借父亲的车赴约,与朋友一起饮酒后,将车转借给饮酒的朋友使用,之后酒驾与无证违停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安福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交通肇事者武某、车辆管理人高某分别承担50%、2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分,由武某、高某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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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与内容无关)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的一天,高某开着父亲的车子赴约,与武某一起饮酒。酒后,高某将车子借给喝了酒且没有驾驶证的武某使用。武某驾车在街道上行驶时,与张某无证驾驶停放在公交车停车位的三轮电动车发送碰撞,造成张某、武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大队认定,武某饮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违规停车,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受伤当日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70天,花费医疗费13万多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伤残程度构成八级伤残。经查明,张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多元。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违法行为,认定武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当事人也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武某饮酒且无证驾驶,张某无证驾驶且违规停车,双方均有过错。高某与武某一起饮酒,高某将车借给武某使用时未审核其是否有驾驶资格,高某明知武某饮酒并应当知道武某无驾驶资格仍将车借给武某使用,其作为车子的管理人对本起事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高某的父亲是车辆的所有人,但其对事故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根据案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亦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使用人无证或者饮酒等情形,仍然将机动车交由使用人驾驶,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随着机动车的使用率越来越高,生活中朋友借用车辆情况也越加普遍,如何才能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呢?
一、重视借车行为,慎重借车;
二、严格审查借车人有无驾驶证及驾驶证的情况;
三、是不要借车给饮酒的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的人。

来源:安福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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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复(15)
所以,商业险多买点
2018-6-29 20: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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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无证的居然能撞一起,这概率得多低呀。
2018-6-29 20: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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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保险公司会赔?
2018-6-29 2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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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手叫好,没啥同情的,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说了多少年了

2018-6-29 21: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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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保险不赔吧
2018-6-29 2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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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下,交强险酒驾医疗费应该是一万限额
2018-6-29 22: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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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还酒驾,怪谁呢
2018-6-29 22: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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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和车不能乱借
2018-6-29 23:20:16
回复 0
老婆,车,房子不能借
2018-6-29 23:47:15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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