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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大小事] 明知生猪未通过检验检疫仍进行销售屠宰 吉安6人被判刑

生活连线 发表于 2022-11-9 18:4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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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安全极受关注的当下
一些不法商贩为谋取利益
私自非法屠宰贩卖带菌生猪
威胁到群众的食品安全
同时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更触犯了刑法

基本案情

被告人稂某林、稂某生、稂某凯、稂某松长期从事生猪屠宰、猪肉销售生意。被告人稂某林、稂某生商议共同购买一些残次生猪屠宰后销售牟利。

2020年8月26、27日

被告人稂某林、稂某生经被告人卢某诚介绍从被告人周某处购买了42头残次生猪,共计75220元,卢某诚抽取13460元中介费后将余款61760元转入周某公司账户。42头残次生猪,9头由被告人稂某林送到屠宰场屠宰销售,剩余33头残次生猪则由被告人稂某凯运至被告人稂某生家中。

2020年8月28日凌晨

被告人稂某凯见被告人稂某生家中的生猪精神不好,叫来被告人稂某松帮忙一起屠宰生猪,同时被告人稂某生、稂某凯还联系了猪肉贩子欲销售屠宰好的生猪,但未成功销售。

当天上午8时许

被告人稂某凯、稂某松等人正在屠宰生猪时被吉安市青原区农业农村局查获。经抽检鉴定,屠宰的生猪中存在猪圆环2型病毒和猪链球菌。

法院判决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卢某诚明知被告人稂某林、稂某生是猪肉商贩仍将未通过检验检疫的残次生猪销售给被告人稂某林、稂某生屠宰,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稂某林、稂某生、稂某凯、稂某松明知是未通过检验检疫的残次生猪还进行屠宰并联系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因其在屠宰生猪的过程中就被查处,猪肉尚未销售出去,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被告人周某、卢某诚等六人一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至2万元不等。周某、卢某诚违法所得人民币752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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