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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大小事] 永丰洪都村镇银行2宗违法遭罚 最大股东为南昌农商行

家穷人丑口口 发表于 2021-4-12 09: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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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网站4月8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吉安监管分局2021年第9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12号)显示,永丰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信贷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吉安监管分局决定对永丰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25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吉安监管分局2021年第10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13号)显示,永丰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义安对永丰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行为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吉安监管分局决定对陈义安处以警告。

永丰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15日,法定代表人为陈义安,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0MA35GGU41C。陈义安为董事长、总经理。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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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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