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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大小事] 警惕!吉安泰和县4人以销售牛樟芝椴木为名做这事儿,已被抓!

生活连线 发表于 2020-12-18 20:3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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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泰和县公安局破获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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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5日,泰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协查,福建省泉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销售牛樟芝椴木为名进行传销活动。其中泰和籍人员罗某华、罗某铂、罗某钚、罗某锋等人在该传销组织中层级较高,并发展下线会员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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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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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经审查,泰和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3日将该案立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组建专案组对该案开展侦查工作,结合传统摸排方式,走访群众、数据鉴定、加班加点连续奋战,逐步掌握了上述泰和籍传销人员的犯罪行为。

罗某华、罗某铂、罗某钚、罗某锋等人在福建省泉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平台上花费2万元购买一根牛樟芝椴木成为会员获取劳动收益费为幌子,鼓励会员发展下线以谋取利益,以层层发展下线获得高额提成奖励为手段,以此引导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聚敛资金。

12月8日,犯罪嫌疑人罗某华被抓获归案;12月16日,犯罪嫌疑人罗某铂、罗某钚、罗某锋相继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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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警方提示:无论何种形式、无论名头多大,只要提到“交入门费”“拉人头”,鼓吹发展下线越多上线挣得越多就是传销。请各位一定不要存侥幸心理,克服贪念欲望,远离传销陷阱,不要让自己的血汗钱“付之东流”。一旦参加传销,不但拿不回钱,还会受到法律追究!千万小心别踩坑!


来源:泰和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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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 来自: 江西南昌
这个公司遂川也有,之前在建行边上
2020-12-19 08:57:09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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