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期间身体出现问题, 学校作为管理单位是否一定要承担责任?
近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身体权纠纷,学生刘某在学校组织的运动会上突感身体不适,小腿持续疼痛,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上万元,学生家长认为,学校未尽管理职责,应赔偿相关损失。
▲ 网络配图
原告刘某在参加学校组织的秋季运动会第二天,向老师反映小腿痛,老师给刘某喷洒云南白药。运动会的第三日中午,小腿又疼痛,老师送刘某至医院检查、治疗。 第四日运动会结束后,家长接刘某回家,并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刘某患过敏性紫癜,花费医疗费上万元。案件受理后,刘某家长及学校均表示对其病情与运动是否有因果关系不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组织刘某等学生参加运动会,刘某发生病情,学校老师给刘某喷药,并送至安福县中医院检查、治疗,已及时采取了相应救护措施,尽到了保护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刘某是发生病情而非遭受人身损害,其病情是否与运动有因果关系,因未经过司法鉴定,无法判断。最终,法院根据公平原则,根据刘某的实际情况,要求学校对刘某进行适当补偿,酌定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