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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大小事] 缺德!吉安一男子为逃避法院执行财产,将名下财产转移至其女友

连麦知身边事 发表于 2023-11-24 10:4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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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安市青原公安分局破获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涉案人戴某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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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原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在接到青原区人民法院移交的戴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后,积极开展工作,经查,戴某与朋友因合伙做生意产生纠纷,戴某拒绝偿还朋友债务,经法院判决,戴某应偿还借款本金84万余元及利息,但嫌疑人戴某未依法院判决归还所欠借款,相反,为逃避法院执行财产戴某甚至将名下财产转移至其女友银行卡。

锁定证据后,在民警强大心理攻势下,嫌疑人戴某主动投案自首,在扎实证据面前,戴某如实供述了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规避执行判决、裁定的全部事实。

目前,戴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小编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来源:综合青原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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骄阳不再 来自: 江西南昌
84万,确实差不多够的养老。但是,你就不怕你女朋友不要你了么
2023-11-24 20:54:14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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