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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旁听,一切都是虚假的公开

 
青原金雨印章 发表于 2023-5-11 14: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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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多年前最高院蒋惠岭法官在一篇文章中言道:“ 实践中的现象是,要想进入法庭旁听似乎是要进入法院的 “领地”,让你进你才能进,不让你进你就不能进。法院对法庭旁听管理的基本思路是“制造障碍不让进入”,而不是 “创造条件扩大旁听”。在这样的管理制度下,即使法院的审判是公正的,旁人也会认为你不公正,否则为什么不让旁听或不情愿让旁听呢?难道公开审判 的案件还有什么害怕别人旁听吗?”

多年过后,观近年司法审判实践,并没有得到一丝改善。但凡当事人、律师做无罪辩护,或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或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被控某些特定罪名时,均会出现以没在旁听人员名单上为由,禁止公民自由旁听庭审的现象。如前两周庭审的漯河安氏家族案,能容纳几百人的大法庭,除了蜷缩一角经过允许的个别家属能旁听外,偌大的法庭显得格外冷清、空荡。又如正在审理的重庆付廷祥案,法庭尚有几十个空余的旁听席位,依然禁止其他律师等公民旁听,更甚者,因付廷祥案,该院其他庭审,均被限制、禁止旁听,必须“经过主办法官同意且下楼接待,才能和法官、书记员一同进入法庭旁听,否则禁止进入法院”,有论者谓之“这在中国的司法史上实属罕见、绝无仅有。”

01

对于公民来说,庭审旁听权是一项基本权利,不得被剥夺

庭审旁听权可以说直接来源于言论自由权和公民监督权。

《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既然规定了公民有言论自由,那么要发表言论,首先就要有获取信息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庭审旁听权也暗含在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中。

《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宪法规定的公民监督权针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当然包括针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庭审行为是最重要的审判活动,公民进入法庭旁听庭审,是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利的基础和前提,若基础都不存在,一切监督都成空谈。尽管我们不能强求所有案件都能有公民坐满法庭旁听审判,也不能强制要求每个公民都行使庭审旁听权,既然庭审旁听权直接来源于言论自由、公民监督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那么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不得剥夺、禁止、限制,只要他愿意就有权利随时自由旁听审判,否则就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

02

对于法院来说,保障公民庭审旁听权是一项基本义务,不得拒绝履行

实现司法公正是审判活动最基本原则和目标,而司法公开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在各种落实和推进司法公开的措施中,保障公民庭审旁听权可以说是最直观、最有力、最有效的手段,也是评价司法公开的最有效的标尺。司法公开制度的价值在于,把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公民可以通过庭审旁听制度来遏制司法的不法行为,直接在审判现场监督整个审判过程,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因此,落实和保障公民庭审旁听权就是法院基本义务,对于义务随意放弃拒绝履行,严重来说,即是渎职。如果连最基本的公民庭审旁听权都要大打折扣,都要限制、禁止的话,司法公开乃至司法公正都讲成为泡影、空谈,一切都是“做戏式”表演而已。

03

现行规定是“自由旁听”,唯一限制的合理理由仅是法庭座位所限

《法庭规则》第九条: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从上述规定可知,我国现在实行“自由旁听”,即只要公民自己愿意,可以自由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并不需要法院的审查和同意,这也是公民庭审旁听权的应有之义。只有在“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方能采取发放旁听证的方式,也即公民自由行使庭审旁听权是原则,唯一例外是“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旁听规则的建议”问题的答复》:基于客观条件所限,再大的审判法庭也只有几百个座位,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视或其他公共传媒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让大量的未到庭的公众,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远程旁听庭审。

最高院法官胡仕浩、刘树德、杨建文撰文的《法庭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其基本要求是每一个公民,只要符合《法庭规则》规定的旁听资格,都享有平等旁听的机会。但是,客观上讲,法庭审判要求庄严,不可能进行广场式司法,再大的审判法庭也只有几百或上千个 座位,在法庭因座位所限,难以满足所有具有旁听意愿的到 场人员的需求时,法院应当通过核发旁听证的方式,进行 必要管控,确保庭审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从上述司法文件及《法庭规则》起草者的解读来看,“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就是也仅仅只是座位所限,通俗说,就是旁听公民太多,座位不够坐。除此之外的任何限制、剥夺公民庭审旁听权的理由均是不合理、不合法。

04

限制、禁止旁听,实质上就是虚假公开

遥看当年最高院蒋惠岭法官所观察到的,更多的是法院“制造障碍不让进入”,通过工作人员咱坑的方式限制公民旁听。也许占坑方式成本过高,现在直接就是说不让进去旁听就不能旁听,哪怕偌大的法庭空空荡荡,也不能进去旁听。看来历史不总是向前发展的,向后倒退将会更常见。

拉德布鲁赫认为,所有刑事程序均应当以公开性为前提。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公民旁听审判使得阳光照进法庭,防止司法的暗箱操作,以此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非因法庭座位不够坐这唯一合理理由外,任何限制、禁止旁听的庭审都是虚假的表演,审判活动将远离司法公正。自由旁听已经写在规则上,而法院不愿去遵守,这样还不是虚假的吗,能让人相信这个审判是公正的吗,能让人相信没有暗箱操作吗,能让人相信没有法外因素吗,这肯定只能打个大大问号了。


来源:刑辩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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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复(7)
16888 来自: 中国
说明法院的审判见不得人。
2023-5-12 11:35:10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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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生,请多关照 来自: 江西
领导让群众都去法制公园学法去!
2023-5-11 16:02:44 来自手机
回复 1 0
来自: 江西
2023-5-11 15:53:08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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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88 来自: 中国
通常违法的都是有权的。
2023-5-11 15:50:55 来自手机
回复 6 0
来自: 江西吉安
2023-5-11 15:01:45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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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江西
啊 宪法都来了啊
2023-5-11 14:51:23 来自手机
回复 1 0
来自: 江西吉安
2023-5-11 14:33:15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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