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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大小事] 全民健身!10月1日起,吉安这类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开放!

 
生活连线 发表于 2022-8-20 18:5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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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吉安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1〕6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2〕13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中心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五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审计、城管、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文广新旅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实施中心城区体育设施专项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牵头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设施规划。

  市人民政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体育设施专项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型体育场馆、专项体育运动设施和社区多功能运动场地、室内健身房等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关于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九条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因地制宜、方便使用的原则。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根据农村特点和需求,合理布局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为农村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要推动城乡均衡发展,完善农村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网络,逐步实现城乡服务内容和标准统一衔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按照体育设施设计和安全要求,利用工业厂房、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既有建筑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鼓励各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以租赁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土地,租期不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健身设施建成开放并达到约定条件和年限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的土地应继续用于健身设施建设运营。对按用途需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室外健身设施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各相关方协商依法确定健身设施产权归属,建成后5年内不得擅自改变其产权归属和功能用途。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展公共体育设施采购和安装工作。

  第十二条改造老旧小区和规划建设新城、大型居住区,应当根据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绿地、广场、绿道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健身步道、球类设施、器械类设施等公共体育设施,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

  第三章 开放与使用

  第十三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放:

  (一)除季节性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外,全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3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

  (二)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开放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三)大型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当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


  因举办赛事、维修保养等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因自然灾害防御、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或低收费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实行低收费开放。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开放服务公示制度,在公共体育设施的醒目位置公示免费或低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收费标准和文明观赛须知等。

  第十五条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分时段定价等措施,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学生实行优惠开放,并根据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和特点选择相应时间段实行免费开放。

  第十六条公共体育设施的收费收入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财政、教育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入和支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的体育健身设施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专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其他适当时间向公众开放。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公办学校应当创造条件,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等非教学时间以及教学时间的晚间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资金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指导学校采用联合管理、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等开放管理模式,与学校共同确定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管理者。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九条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落实管理维护责任。

  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体育场馆,鼓励采取招投标等形式确定管理单位,实行委托管理,并签订合同明确开放要求和违约责任。鼓励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积极执行场馆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因地制宜、稳妥有序地配置完善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建立完善场馆设施预约制度,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手机客户端、官方网站、电话等多种渠道开放预约并做好信息登记,确保进出馆人员可追溯,并根据疫情防控等实际情况要求及时调整入馆限额。开放式室外健身设施要进行必要的人流监测,发现人员过度聚集时及时疏导。提高信息化服务的适老化程度,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引导和人工帮扶服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依法报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第二十二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对超过使用期限、存在安全隐患的体育设施要及时进行更新淘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鼓励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根据体育项目特点,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群众科学健身。

  鼓励和支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在向社会开放期间办理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确需改变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原则上应当在同类地段安置。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公共体育设施主体部分以外的附属部分出租用于商业用途的,不得影响主体部分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五条因自然灾害防御、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时间、开放服务对象满意度、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体育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和庐陵新区管委会根据吉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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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mate 来自: 江西
都不知道哪些地方有
2022-8-22 08:59:07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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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猪侠zz 来自: 中国
2022-8-20 22:14:06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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