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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大小事] 永丰一男子心存侥幸 交通肇事逃逸被行拘

每日吉安 发表于 2022-3-1 19: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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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交通事故把人撞了后,不救助伤者,不保护现场,也不报警,见四周无其他人,心存侥幸,溜之大吉,永丰县一男子以为这样就无人知晓可以逃避责任……可结局却没有他想象的那么“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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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9日18时40分许,天色已暗,下着小雨,在永丰县藤田镇温坊新村路段,曾某驾驶小汽车不慎将撑着伞独自一人在路上行走的吴某刮擦,致其倒地。此时,曾某见路上和周边无其他人,为逃避责任,便直接驾车逃离现场。后吴某幸好被路过此地的好心人救起并及时送医治疗。次日,吴某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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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者指认逃逸车辆)

      接报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藤田中队通过调取案发时段附近及沿线监控视频和大量走访调查,最终,锁定曾某系交通肇事逃逸司机,依法将其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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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案后,曾某对自己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曾某行政拘留,并处1500元罚款,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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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第一时间停车,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对于轻微交通事故,可在拍照取证后,将车辆移至安全区域,不妨碍道路交通正常通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第一时间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必要时可寻求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予以协助;报警时应当向接警人员讲明事发时间、路段、地点、人员伤亡、车辆情况等信息,并主动配合警方处警处置。

交通肇事逃逸的后果

1、承担责任认定上的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一方可能原本只需承担部分甚至无责,但因其逃逸,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认定肇事逃逸方负事故全部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2、自己承担赔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肇事车辆投保了车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只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只能是车主自行掏腰包。

3、行政及刑事的严厉处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逃逸后罪责加重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驾车上路
不要心存任何侥幸
请谨慎驾驶




来源:交警大队藤田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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