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协作工作机制,联合印发了《关于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若干意见》。
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或者查封的财产不宜处分时
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
的基本生活、居住条件情况下
可以将被执行人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予以冻结或者扣划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下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可以强制扣划:
(3)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半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4)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引起的债务纠纷)的;
(5)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者死亡(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系被执行人的。
来源: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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