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重组家庭 关系到一套房两代人 母亲去世后 女儿通过法律程序 继承了母亲生前所居住的房屋 继父享有居住权 然而 一场拆迁 让女儿与继父再次对簿公堂 …… 3月30日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 全省首例民法典实施后 涉居住权行政协议案
(庭审现场视频截图)
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呢? 快跟随法报君的脚步 一起来了解一下案件全过程吧!
母亲去世 女儿与继父对簿公堂
2012年5月,郭某去世后未留下遗嘱。此前她与丈夫辛某共有一套房屋。2017年,赖某欲让辛某将房产过户但遭到拒绝,遂提起民事诉讼。
该案经吉安中院二审判决房产归赖某所有,但涉案房屋不宜立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应当在辛某百年之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在判决书裁判理由中明确继父辛某对该房产享有居住权至其百年。
事情本已圆满解决 岂料一年后 该房产被纳入征收范围 女儿与继父间再起纠纷
房被征收 补偿协议引争执
2018年9月,该房产被纳入征收范围,辛某以与郭某为被征收人为由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获得相关奖励。
2020年11月,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变更房屋征收办与辛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被征收人为赖某,辛某对该房产享有居住权至其百年时止,赖某在办理房产所有权证时一并办理辛某居住权登记手续。
辛某不服 向吉安中院提起上诉 2021年3月二审期间 双方矛盾激烈 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 最终在十多位亲属的见证下 赖某与继父辛某达成调解协议 在保障赖某所有权 和继父辛某居住权的前提下 妥善解决了本案纠纷
在案件结束的最后 让法报君为大家科普一段小知识 知法守法 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分编用益物权中,对新增的“居住权”有详细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来源:新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