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令第222号)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防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经开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危险化学品原材料等活动。一经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打击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涉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须立即停止非法活动,并主动到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交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危险化学品原材料。公安、市监、应急等相关职能部门将视情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车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基层防线作用,一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第一时间上报。对存在排查与监管不力等失职行为,将按照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办法追究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五、严禁各级党员干部、政府公职人员及村居(社区)干部参与、从事、纵容、包庇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销售、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当地政府或者公安、市监、应急等部门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根据实际情况依规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公安报警电话840611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12350。
特此通告。
吉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
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经开区城市建设管理局
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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