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关于已结算新冠病毒感染住院患者财政补助的公告
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医疗保障优化措施的通知》(赣医保发〔2023〕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参保患者因新冠感染住院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部门负担。现将我院新冠病毒感染财政补助方案公告如下:
一、财政补助时间范围: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3月31日
二、财政补助对象:因新冠病毒感染在本院住院治疗,且已进行医保结算。对于新冠病毒感染以外的基础病、合并症等发生的医疗费用,财政不予补助。
三、需提供材料:
(一)住院患者本人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联系电话。
2、本人银行卡帐号、开户银行复印件(优先提供本地建设银行、农业银行Ⅰ类可使用银行卡)。
3、住院发票、医保结算单、费用清单、出院记录、疾病证明单。
( 二)若患者死亡,由直系亲属代办
1、患者死亡证明。
2、患者所在地政府部门出具的直属关系证明。
3、直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
4、直系亲属有效的银行卡账号、开户行复印件(优先提供本地建设银行、农业银行Ⅰ类可使用银行卡)。
5、住院发票、医保结算单、费用清单、出院记录、疾病证明单。
四、材料提交时间:
2023年8月5日至8月20日止(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一12:00
下午:14:30一17:30
五、材料提交地点:市一医院住院大楼一楼10号窗口
六、审核认定时限:材料提交时间截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即8月30日),医院审核材料无误,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将财政补助资金转给患者提供的银行帐户,逾期视作患者自动放弃财政补助。
未尽事宜请咨询:0796-8936548
吉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2023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