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还将有毒有害食品流入校园
侵害未成年人健康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份
被告人王某承包某中学食堂的早餐,负责中学食堂的白案,同年9月,被告人王某聘请被告人张某武制作包子、馒头等早餐。
2019年3月份
被告人王某从吉安市青原区贸易广场购买了一箱共500包剑石牌香甜泡打粉(铝含量≤4.90%、每包50克),为图便宜,只购买了用于制作油炸食品的含铝泡打粉,未购买用于制作包子、馒头的无铝泡打粉。被告人王某吩咐被告人张某武在做包子、馒头时使用剑石牌香甜泡打粉(含铝泡打粉),并告知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前将添加剂(酵母粉和含铝泡打粉)藏在宿舍。
2019年4月29日
井冈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在食堂的白案操作间里,发现放于铁箱子中的含铝泡打粉。
2019年5月28日
井冈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至井冈山市公安局。
5月30日
井冈山市公安局
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张某武
进行传唤
经江西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
被告人王某、张某武
生产销售的馒头当中
铝含量为138.7mg/kg
经鉴定
王某、张某武制售的馒头
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足以引发严重的慢性食物中毒事故
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2019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张某武每天在制作包子、馒头的面粉当中添加约40克(1斤面粉添加1克左右的含铝泡打粉)左右的剑石牌香甜泡打粉,销售价款共计6750元人民币。
法院判决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武明知含铝泡打粉不能用来制作包子、馒头,仍使用含铝泡打粉制作包子、馒头售卖,足以引发严重的慢性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张某武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武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张某武侵害的对象是未成年在校学生,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武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王某、张某武支付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包子、馒头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张某武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王某、张某武
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支付赔偿金人民币675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王某、张某武为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对食用者身体健康造成侵害,特别是侵害对象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情节恶劣,法院除在刑事方面予以从重处罚外,同时判令二人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体现国家严惩涉食品安全犯罪的鲜明态度和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有力举措。
来源:综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