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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有逃兵!

一路狂奔 来自: 中国
构成要件
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对公民如何履行服兵役的义务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明确要求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依照法律服兵役者,必须严格遵守兵役法规,履行军人职责,不得逃离部队。否则,将严重侵害国家法律规定的兵役制度,损害国防利益。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兵役法规,实施了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宪法》、《国防法》和《兵役法》及其他军事法规要求现役军人必须切实履行兵役义务的规定。
逃离部队是指为逃避服役而脱离部队。逃离部队的行为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原在部队,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开部队;另一种是不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经批准已离开部队,但逾期拒不归队,如有的行为人请假探家期满后不归队,有的生病住院痊愈出院后不归队,有的工作调动或者学员分配离开原单位后拒不到新单位报到等。
逃离部队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其他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策动多人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在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因逃离部队受纪律处分仍不悔改再次逃离部队的;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较长,经教育拒不归队的;逃离部队后在社会上从事违法活动的;逃离部队后私自出境的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军人一经退出现役,即和其它非军人一样,不构成该罪的主体。鉴于本法第376条第1款己专门规定了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犯罪,因此预备役人员在平时执行军事任务期间擅自离队,拒绝执行军事任务的,不宜再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战时擅自离队,拒绝执行军事任务的,可直接依据本法第376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预备役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到国家的兵役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它是行为人在蔑视国家兵役制度的主观意识支配下,故意逃避兵役义务的行为。行为人逃离部队的主观目的有多种多样:有的是想借此摆脱军营紧张艰苦的生活,有的是因个人的某些目的未达到而以逃离部队的方式来发泄不满,有的是受到批评、对得分不满而以逃离部队相对抗;有的是为达到经商赚钱或寻求腐化等个人目的而逃离部队等。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目的,其侵害国家兵役制度的直接故意都是显而易见的。
2021-8-24 00:41:02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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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幕. 来自: 中国
@吉安股战场 发表于 2021-8-23 12:33
又来这网络名言了。
个人不认同,“未经他人苦 莫劝他人善“似乎是说,”我恶是有原因的“、” ...

应该换句“没有别人的经历,就不要随便评价别人的决定“
2021-8-24 09: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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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念过往 来自: 中国
吉安及时雨 发表于 2021-08-23 12:25
未经他人苦 莫劝他人善!

哈哈,只能说他生的好,别的国家这样,可能直接枪毙了,他身体肯定健康的,没问题才去当兵的,健康还吃不了这苦?这种人在社会上也是废物,全村人的笑话。丢脸
2021-8-24 10:58:54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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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果果 来自: 中国
海外装饰大厦到 发表于 2021-8-23 18:55
当兵还苦社会上有多少舒服的工作?不就跟上学军训差不多吗?别看多了电视剧就以为部队就是玩命一样,电视剧 ...

新疆武警管理很严格,训练强度比较内地的武警强度的确大不少,但也不是那种非人的折磨,现在的部队训练和管理都非常人性化,确实身体不适的,一般会调往后勤部门,像他这样的,完全就是个逃兵
2021-8-24 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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