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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也要备案!“租购并举”又进一步?新政即将来袭!房东、租客、中介都有了更高要求

萌三岁 发表于 2020-10-15 14: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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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杭州、上海、广州等多地屡屡出现长租公寓爆雷事件,宁波也不乏租赁公司跑路,租房被骗的新闻出没,这背后,是数以万计被坑害的房东和租客。

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重购轻租”的局面,租赁市场的短板更是放大了供需的不平衡。想要推动“租购并举”、“租购同权”,规范租赁市场,让租房获得足够的安全感,显然是改革的首要步骤。

而今,乱象频现的租房市场,就将被规范!住建部发布的《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到前天(10月8日)就正式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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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让我们来回顾一下,《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内容:

  征求意见亮点  

1、保障居住条件,打击群租等不规范行为
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

2、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3、除约定外不得扣减押金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不得扣减或者迟延返还押金。

4、未经租户同意,房东不得进入。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有正当理由确有必要进入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时间,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5、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住房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住房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6、房东不得暴力威胁租户腾退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对租赁市场各方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范。除了租赁双方,还对住房租赁企业的资质、行为、监督机制及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范。比如:

1)诱骗、强迫租客贷“租金贷”重罚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2)住房租赁企业玩“高进低出”、“长进短出”把戏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3)房产中介租房业务不规范,也要重罚!
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租房合同也要网签备案
今后住房租赁企业、开展租房业务的房产中介,须在房管部门备案,否则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需网签备案。不网签备案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网络平台发布虚假租房信息要被追责
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有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信息等违法情形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与信息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6)租金水平或将定期公布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相信之后经过讨论修改的正式版《住房租赁条例》也会很快发布。这个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住房租赁条例》能否起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呢?又会不会对新房市场产生影响?值得关注一下。


来源: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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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16:14:53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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