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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大小事] 吉安新干县一村主任挪用集体公款150万,看看是你村里的吗?

洋洋崽崽 发表于 2020-10-3 22: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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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安市新干某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集体资金150万元,影响恶劣。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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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与内容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5年,新干县某乡政府以280万的价格收回了一块土地归该乡某村委集体所有,用于新村建房。之后,乡政府与村委达成协议,由乡政府承担其中的150万元,村委承担130万元。该村委为筹集土地补偿款决定向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每户收取1万元建房报名费,并确定由报账员刘某保管。因新村二期建房审批手续未通过,导致宅基地无法分配。直至2018年4月,该村委才将收取的村民建房报名费退还给村民。在此期间,时任该村委主任的被告人谢某分别将50万、100万两笔资金挪用借贷给他人。

      2015年12月,谢某将村民建房报名费中的50万元借给敖某用于资金周转。2016年3月,敖某如数返还,谢某赚得3000元利息。2016年5月,个体老板孙某(另案处理)与谢某商量,想借村民建房报名费中的100万用于生意周转。几天后,谢某将100万元转入孙某银行账户中,之后,孙某一直未归还。同年11月,因担心村民查账,谢某用自己的100万垫付至报名费的账户中。2018年6月,被告人谢某主动投案,并退缴了违法所得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在担任新干县某乡某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150万元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谢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谢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亦可从轻处罚。根据谢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参考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意见,对谢某可宣告缓刑。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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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事本 来自: 中国
犯罪成本也太低了才9个月
2020-10-4 19:25:36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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