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报复
在公共场所持刀
随意砍伤他人
损毁公私财物
不仅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这种行为万万不可为
案情回顾
5月30日晚,孙某某在A县城区被邓某某、裴某某等人殴打、羞辱,事后便将此事告知其“大哥”邹某某,邹某某随即安排手下姚某某、孙某某带着被告人龙某某等人携带砍刀驾乘小轿车在A县县城寻找邓某某等人。5月31日凌晨时分,姚某某等一行人一路尾随裴某某驾驶的小车至B县某宾馆,在该宾馆门口发现邓某某。姚某某、龙某某等人随即下车到后备箱取出蔑刀,先后冲向宾馆大厅追砍邓某某,裴某某见状赶紧驾车逃跑,但车辆尾部亦被砍坏。
姚某某、孙某某、龙某某等九人将邓某某砍伤后,随即逃离现场跑至附近田野躲藏,后孙某某打电话向邹某某报告砍伤邓某某一事,并让邹某某开车前来接应,随后司机开着白色轿车和邹某某从A县开车将孙某某等人接回A县。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体表创口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锁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上肢血管、神经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
峡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砍伤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
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
与他人发生争执时要保持冷静
莫逞一时英雄
莫让今日的一时冲动
变成日后悔恨的犯意
来源:综合峡江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