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披露去年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的整体情况。
察时局注意到,报告中提到一个关于该不该让摩托车与电动车、自行车等同在“二轮车道”行驶的审查案例,成为纠正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的典型案例之一。
这一纠错红头文件的案例,源自江西省赣州市曾施行《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车辆应在该市创设的“二轮车道”上行驶,违者将被处以100元罚款。对此,有市民认为该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向全国人大提出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研究认为,“二轮车道”相关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明显不一致,建议赣州市人大常委会修改。
据悉,根据建议,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已明确对该法规进行修改,删除关于摩托车在“二轮车道”内行驶的相关规定。
摩托车到底该在哪骑?“二轮车道”引争议
实际生活中,摩托车的通行问题不时伴有争议。摩托车到底该在哪个车道上骑?
国家和江西省相关交规对道路和车辆已有明确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同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此外,《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四川、广东等省的交规均明确,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内通行。
而2018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创造性地设立了一个“二轮车道”,规定“二轮车道是指由相关单位划设,用于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车辆通行的车道”,“摩托车应当在二轮车道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
由于在驾驶摩托车的过程中违反了上述规定,赣州市民欧阳瑞于2019年7月11日吃到了“二轮车道”设立后的第一张罚单。
这张罚单显示:被处罚人实施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江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5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100元罚款。
“让摩托车与非机动车去挤‘二轮车道’,是对摩托车主路权的侵害。”欧阳瑞认为,强行让作为机动车的摩托车与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走同一个车道,暗藏着许多安全隐患。比如,摩托车比电动车速度快很多,会威胁到非机动车的行驶安全;增加“二轮车道”的拥堵,影响通行效率。此外,在常规的法律框架下,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撞伤非机动车主或行人,机动车应当负全责;但若地方交规强制要求摩托车与非机动车同在“二轮车道”行驶,会产生损害赔偿权责不清的情况。
“说白了就是让骑两个轮子车的把路让给四个轮子的,这有失公平。但不少摩托车主本身收入就不算高、相对更弱势,他们需要有人站出来发声。”为了维护自己和车友的合法权益,欧阳瑞开始用业余时间学习法律知识,并就自己的三张罚单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欧阳瑞得知,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有冲突的,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审查建议。2020年2月,欧阳瑞陆续向中国人大网“审查建议在线提交”平台提交了至少三次备案审查建议。
最初为规范电动车管理
实际上,赣州市设立“二轮车道”的初衷,是为了规范电动车的管理。
2017年10月21日,《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草案)》向全社会公开。《赣南日报》的一则报道披露了草案出台的背景:“由于超标电动车的大量出现,上位法对其没有相应的管理规定,造成电动车通行问题突出,乱象丛生,出现大量交通事故,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同时,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和其他车辆通行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迫切需要从地方立法层面解决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中的难点、节点问题。”
赣南日报的解读报道称,除合标电动车外,非标电动二轮车、载货三轮车是赣州市群众出行和各类专业市场运送货物的主要交通工具;乘用电动三轮、四轮车也有许多中老年人在使用,主要用于接送学生。这些车辆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不过,该草案在对各类电动车制定详细规定外,还对作为机动车的摩托车作出通行规定:摩托车应当在二轮车车道行驶;未设二轮车车道的,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2017年10月12日,该草案由赣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研究和公开征求意见后,2018年6月28日,《规定》由赣州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一个月后由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当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不久,让摩托车上“二轮车道”究竟合不合法,迅速成为争议焦点。
备案审查认定“不适当”,赣州将做修改
收到欧阳瑞的建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依法对赣州的《规定》进行备案审查,并征求了公安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法室的意见。
据了解,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依法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进行撤销、纠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中也透露,2020年全年,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5146件,其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有3378件,针对地方性法规的有3254件。没有收到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审查要求。对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法工委对审查建议逐一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审查建议人反馈。
对于赣州的这份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认为,规定摩托车与非机动车同在“二轮车道”中行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一致。
去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二轮车道”问题出具了审查研究意见,并将报告发给赣州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其研究修改。审查研究意见中提出:划分“二轮车道”的标准,主要是依据车辆车轮的数量,从而使作为机动车的摩托车与非机动车混行,可以说是一种独特做法,但并不属于创新,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明显不一致。“罚款一百元”的处罚规定,因其前提与法律规定不一致而存在不适当问题。
南都记者获悉,在收到全国人大的纠错意见后,赣州市人大常委会明确了对《规定》的修改时间和修改内容,删除《规定》中关于摩托车在“二轮车道”内行驶的规定,删除不在“二轮车道”内行驶的罚则,删除“二轮车道”概念中“摩托车”的表述。
这也就意味着,《规定》修改后,赣州市的摩托车将不再在“二轮车道”内与非机动车道混行。
欧阳瑞也告诉南都,自去年6月之后,他再没有因为“二轮车道”问题收到过罚单。“尽管打官司花了很多时间精力,但现在回过头来看是值得的。”欧阳瑞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