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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吉安:怀疑其妻子出轨,故意放火被判刑

 
大庐陵 发表于 2024-8-22 21:3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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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放火罪一直以来都是较为常见的严重刑事犯罪之一。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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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因怀疑其妻子出轨与被害人曾某某有关,便产生放火烧毁曾某某房屋的念头。2021年6月28日凌晨2时许,邱某某驾驶一辆男士摩托车携带半瓶汽油至曾某某房屋处,将汽油泼在曾某某家房屋侧门及大门外的方桌上并用打火机点燃。
       期间,因火势较大邱某某感到害怕,便脱下衣服将大门外方桌上的火扑灭,直到客厅侧门火势减小后,邱某某才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案发后,邱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故意放火燃烧他人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经遂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邱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检察官提醒
       冲动是魔鬼。任何以泄愤、报复或寻开心、刺激而蓄意放火的行为,都可能给社会不特定人员和财产造成严重的后果,最终害人害己,其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检察官提醒,在面对生活困扰、矛盾冲突时,需懂得控制自己的情绪,保持理智,通过合法的渠道解决问题。



来源:综合吉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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