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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大小事] 吉安: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出借)房屋管理 的公告

吉安麦地网 发表于 2020-3-19 22: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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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出借)房屋管理的公告

为全面清查我市出租(出借)房屋底数,通过以“房”管“人”,“人” “房”链接,进一步加强我市实有人口管理,坚决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全力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我市治安环境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和吉安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出借)房屋管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出租(出借)人的治安责任

(一)禁止将房屋出租(出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借住)人。

(二)房屋除房主或其直系亲属(配偶、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自住外,其他所有非自住房屋均应如实登记。租赁房屋的房主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吉安市租借房屋自主申报系统”报送出租(出借)房屋和住户人员相关信息;确实无法使用申报系统报送的,可填写相应纸质表报当地村(居)委会社区干部代为申报。

(三)对承租(借住)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应当如实申报。

(四)发现承租(借住)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出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住户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出借)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出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申报方式和内容

(一)通过“吉安公安”微信公众号提供的“吉安市租借房屋自主申报系统”进行填报。

(二)填报信息包括房主、承租(借住)人的相关个人资料,以及出租(出借)房屋地址等信息。   


三、法律责任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租(出借)人需配合做好疫情排查、承租(借住)人员的管控等工作。房主(住户)未主动通过“吉安市出租(出借)房屋自主申报系统”报送信息登记或发生疫情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二)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三)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出租(出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房主出租(出借)房屋给他人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申请承租(借住)对象有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出租(出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提供虚假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明知承租(借住)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出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房主及承租(借住)人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八)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出租(出借)房屋管理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安市公安局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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